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洪承旨


上列聲請人洪承旨因與相對人賴韻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承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9紙(票號:WG000
0000~WG0000000)皆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
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以附表陳明
本件9紙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
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