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蘇裕郎即富群車業商行因與相對人黃冠諭、黃于甄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黃冠「喻」,與本票上所載黃冠「諭」不同,請
確認何者正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