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頂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良
上列聲請人頂榮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長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頂榮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敘明本件之利息起算
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555號
聲 請 人 頂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良
上列聲請人頂榮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長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頂榮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敘明本件之利息起算
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