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林嘉凡
上列聲請人林嘉凡因與相對人王柏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嘉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號WG0000000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
示日為到期日,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故請具狀陳
明上揭本票之「提示日」及確認「請求利息之起、迄日」各
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