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陳浚清
上列聲請人陳浚清因與相對人陳妍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浚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於屆期後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
指執票人「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故請具狀釋
明系爭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本票之提示
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113年度司票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陳浚清
上列聲請人陳浚清因與相對人陳妍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浚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於屆期後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
指執票人「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故請具狀釋
明系爭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本票之提示
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