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徐水楊




上列聲請人徐水楊因與相對人陳僑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徐
水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本票到期日(提示日)為民國113年10月25日,請確認
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4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是否誤載?倘是,請具狀更正之為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