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鄭文鉦


相 對 人 張芳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161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6年4月22日 10,000元 107年4月22日 113年11月1日 CH630539 002 106年4月22日 10,000元 107年4月22日 113年11月1日 CH630540 003 106年4月22日 10,000元 107年4月22日 113年11月1日 CH630541 004 106年4月22日 10,000元 107年4月22日 113年11月1日 CH630542 005 106年4月22日 10,000元 107年4月22日 113年11月1日 CH630543 006 106年4月22日 10,000元 107年4月22日 113年11月1日 CH630544 007 106年4月22日 10,000元 107年4月22日 113年11月1日 CH630545 008 106年4月22日 10,000元 107年4月22日 113年11月1日 CH630546 009 107年1月5日 30,000元 108年1月5日 113年11月1日 CH365638 010 106年11月26日 100,000元 107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1日 CH665454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