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張裕翔
上列聲請人張裕翔因與相對人吳勝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裕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
)一紙(抬頭錯誤)。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即113年11月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4號
聲 請 人 張裕翔
上列聲請人張裕翔因與相對人吳勝利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裕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3,0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
)一紙(抬頭錯誤)。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即113年11月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