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楊貹豪
上列聲請人楊貹豪因與相對人謝松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貹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載到期日之本票須於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
示,係指執票人「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故請
具狀釋明系爭票號WG0000000、CH308023、CH615918、CH615
925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