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1號
聲 請 人 賀登科


上列聲請人賀登科因與相對人陳建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賀
登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執票人
「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故請具狀釋明系爭票
號WG0000000、WG0000000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