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洪鼎軒


上列聲請人洪鼎軒因與相對人魏亘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鼎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之住居所等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第1款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