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李季芸


上列聲請人李季芸因與相對人陳威呈即東明眼科診所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李季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相對人東明眼科診所之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獨資』
?及其負責人之釋明文件。
三、表明聲請人李季芸之住所或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第30條參
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