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李季芸


相 對 人 陳威呈即東明眼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
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
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
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本票票號WG0000000,
其票載阿拉伯數字金額為「91,026元」,核與文字金額「玖
萬壹仟零貳拾元」不符,依上開規定,應以文字為準,另予
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5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1年11月11日 120,000元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WG0000000 002 91,02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WG0000000 003 105,000元 113年1月11日 113年1月11日 WG0000000 004 76,000元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WG0000000 005 105,000元 113年2月11日 113年2月11日 WG0000000 006 76,000元 113年2月28日 113年2月28日 WG0000000 007 105,000元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11日 WG0000000 008 76,000元 113年3月31日 113年3月31日 WG0000000 009 76,0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WG0000000 010 380,0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WG0000000 011 76,000元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WG0000000 012 250,000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31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