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陳沛稜


相 對 人 陳美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5月2日提示後,尚
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77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4月16日 6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2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3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4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5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6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7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8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09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10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11 111年4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12 111年5月16日 45,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13 111年7月18日 17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014 111年7月18日 200,000元 未記載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