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曾博道
上列聲請人曾博道因與相對人劉冠均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
博道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訴訟標的金額欄位記載新台幣577,761之意為何?請確認二
紙本票各請求之金額為何?(如有部分清償亦請陳明)。
三、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本票上記載不同,請確認「發票
日」各為何?(請依票號分別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