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倪㜃富即倪宜琳



上列聲請人倪㜃富即倪宜琳因與相對人康洛湖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康洛湖(住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
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康洛湖之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