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金家弘
相 對 人 傅祥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5,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TH001824號),
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元,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113年5月
17日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
費用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89號民事裁
定諭知,故本件不諭知聲請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3年度司票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金家弘
相 對 人 傅祥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
幣15,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1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號:TH001824號),
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元,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113年5月
17日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聲請
費用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89號民事裁
定諭知,故本件不諭知聲請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