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銀根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上列聲請人銀根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名稱銀根金融科技有
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江惠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銀根資產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原名稱銀根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票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者,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
付本票,並得請求自本票提示日起算之利息。請確認系爭本
票之「提示日」及「請求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