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郭伊麗


上列聲請人郭伊麗因與相對人賴三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郭
伊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載聲請之事項欄與附表之請求利息算日不符,故請確
認請求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