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高政雄


上列聲請人高政雄因與相對人賴三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高
政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載聲請之事項欄與附表之請求利息算日不符,故請確
認請求票號WG0000000、WG0000000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