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113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林士晴
上列聲請人因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
年五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該公司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罰鍰,經清算人向該公司董
事
李昆榮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損
害賠償事件),經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4
2號、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2608號判決,臺中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判決,經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上字1943號裁定駁回,目前仍有鈞院113年度訴字第223
號訴訟案件進行當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
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6
號、108年度司聲字第170號、108年度司聲字第440號、109
年度司聲字第402號、110年度司聲字第151號、111年度司聲
字第392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77號、112年度司聲字第492
號、113年度司聲字第196號全卷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113年度司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林士晴
上列聲請人因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四
年五月二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因該公司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罰鍰,經清算人向該公司董
事
李昆榮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83號損
害賠償事件),經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4
2號、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2608號判決,臺中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判決,經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上字1943號裁定駁回,目前仍有鈞院113年度訴字第223
號訴訟案件進行當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爰聲請
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6
號、108年度司聲字第170號、108年度司聲字第440號、109
年度司聲字第402號、110年度司聲字第151號、111年度司聲
字第392號、112年度司聲字第177號、112年度司聲字第492
號、113年度司聲字第196號全卷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