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覽卷宗113年度家聲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
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本院民國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
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賴○○之債權人,為明瞭
本件案情以便早日實現債權,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
證物,實有閱卷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
定,請求准就本案卷宗予以閱覽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5年度司促字第21051號支付命令影本及前開支付命令確定證
明書影本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