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3年度建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被 告 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睿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7911號、
金額新台幣64萬630元及利息),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補字第694號裁定命原告應
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2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