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吳淑華

代 理 人 劉豐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吳淑華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或
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
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
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消債條
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
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且對於已屆清償期,或已受請求債務
之全部或主要債務,客觀上可預見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
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
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
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目的,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債權人
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等債務
總額2,037,861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例
規定,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銀行申請前置調解,惟調解不
成立。聲請人每月平均薪資約23,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23,280元,已無餘額,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
人願撙節支出,每月應可提出薪資餘額4,000元用以清償部
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民國113年2月2
6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調解不成立乙節,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7號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
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
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
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無業,前打零工維生,平均每月薪資為23,00
0元乙節,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尚有勞動能力,認
其應可謀得最低薪資工作,故認其每月薪資應以最低工資27
,470元計算。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23,282元,未據
其提出相符合之支出憑據,認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
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循
此,聲請人每月薪資尚有餘額10,394元(計算式:27,470元
-17,076元=10,394元)得履行更生方案,應有重建更生之可
能。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對聲請人尚有如附表
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餘額10
,394元計算,並審酌聲請人現已58歲,屆退休年齡約7年,
至多僅能清償873,096元(計算式:每月薪資餘額10,394元x
84月=873,096元),依其現在收支情形,確有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
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至聲請人於
更生程序進行中,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
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聲請人之薪資變
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聲請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其
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聲請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
,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866元 258,318元 第51-65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564元 335,571元 第67-77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6,031元 第79-106頁 933,299元 1,603,008元 4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9,897元 354,591元 第107-113頁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301元 246,561元 第127-141頁 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1,321元 338,922元 第143-147頁 7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223元 55,905元 第149-155頁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9,701元 338,492元 第169-173頁 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723元 322,664元 第175-182頁 10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691元 101,405元 第187-191頁 11 新加坡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88,132元 191,420元 司消債調卷第113-127頁 75,516元 12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73元 1,798元 司消債調卷第129-143頁 79,618元 82,618元 183,754元 13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1,143元 303,720元 司消債調卷第145-1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