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宛蓉(更名:江雅慧)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以上聲請人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收入切結書(應記載每月收入)。
二、張睦析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