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俊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附件:
一、請陳報近2年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出
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無
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並提出切
結書。另是否有在信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職?若有,應一
併陳報。
二、提出聲請人及子女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0-
112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