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鄭秉弘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 人 鄭秉弘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