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硯淳

代 理 人 張禮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元及更生聲請費用1,000元,並補正如附件一所示事項
,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
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
聲請費。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2項、第6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前置調解,未繳調解費用1,000元,嗣本院於113年5月1
0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3年6月6日始具狀聲請更生(見
更生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卷第7頁),亦漏未繳納聲請
費用1,000元,且有如附件一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件一
1、請提出已繳納本件調解聲請費,及更生聲請費之證明文件。
2、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
3、請陳報更生聲請前5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則平均每
月營業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並提出最近5年國稅
局申報資料、營業活動及營業額相關資料(如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等資料);若無前揭資料
,則請提出相關收支帳冊、記帳簿等資料。若無相關證明資
料,應說明原因及營與收入情形。
4、請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5、請依本院「生活必要支出清單」陳報最近3個月內每月之支出
情形,並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養費用支出」,詳細就
「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填寫,並儘可能提出
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內容包括受扶養親屬之支出,
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6、請陳報最近3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工作單位
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服務單位致
無法提出前述資料,亦應具狀陳述無法提出之原因。
7、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
單」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
融機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
方式、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縱無非
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亦應具狀陳報「無」,又若不欲一併
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應詳細列出債權人/債務人之
姓名或公司名稱,及目前所剩債權/債務金額)。
8、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受扶養人之親屬關係
(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9、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
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
),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10、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
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11、提出國稅局111年度至112年度(或迄今)核發之綜合所得稅
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及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原本。
12、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3月迄今完整清
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並就異常匯款來源,提供
匯款日期及金額,及匯款用途及原因之證明文件。
13、請提出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並預估市價。
14、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含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
客車等)行照正反面影本,及預估現存價值。
15、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16、請主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
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
解約金(如未陳報現存之保險契約,屬違反未盡協力義務)
。如無保險契約,請陳報無此內容。
17、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
其案號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18、請陳報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經法院認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
法院、其案號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19、請陳報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20、請陳報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
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倘有,
該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21、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22、請說明依現有收入及財產,與必要支出等情,有何不能清償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聲請更生之原因。 
23、聲請人之債權多在112年7至9月間發生,為何要密集借款,應詳列用途。借款後不久,隨即聲請本件更生程序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