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杜孟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一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
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
有如附件一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件一
1、請提出已繳納本件更生聲請費之證明文件。
2、請依本院「家族系統表」填寫後,陳報受扶養人邱貴香、杜
○辰之扶養義務人姓名及人數。
3、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邱貴香、杜○辰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
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
何。
4、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
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5、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4月迄今完整清
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並就異常匯款來源,提供
匯款日期及金額,及匯款用途及原因之證明文件
6、請提出汽車(車牌號碼0000-00號、AWM-0080號)行照正反面
影本,及預估現存價值,如名下有機車,亦請提出。
7、聲請人所陳報台灣銀行、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
有限公司(經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應
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有擔保品之債權,為何列入無擔
保之更生債權。
8、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9、請主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
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
解約金(如未陳報現存之保險契約,屬違反未盡協力義務)
。如無保險契約,請陳報無此內容。
10、請陳報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

11、請陳報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
及債權人之權利, 且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倘有,該
有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12、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