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芊卉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孫瑞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哲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婉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設此債務本息總
額上限之目的,乃係考量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
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
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
雜,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
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又消債條
例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
額,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消債條例施
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
無擔保債務5,810,87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
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
額如附表所示,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達13,242,654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
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補正之事項
,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
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
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
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
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
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
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
,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惟
本裁定並不影響聲請人依法另行聲請清算之權利,附此說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台幣/元) 備註(時間:民國)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08,758元 (本金31,317元,利息77,441元) 計至113年7月4日,見本院卷第245頁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218,642元 (本金60,291元,利息158,351元) 計至113年7月3日,見本院卷第269至270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274,105元 (本金67,865元,利息206,240元) 計至113年7月4日,見本院卷第193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046,227元 (本金270,640元,利息775,587元) 計至113年6月12日,見調解卷第81頁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79,922元 (本金43,717元,利息136,205元) 計至113年7月8日,見本院卷第167至168頁 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686,617元 (本金171,000元,利息515,617元) 計至113年7月5日,見本院卷第131頁 現金卡本息1,432,194元 (本金367,436元,利息1,064,758元) 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32,018元 (本金8,000元,利息24,018元) 計至113年7月15日,見本院卷第109頁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272,498元 (本金322,188元,利息950,310元) 計至113年7月9日,見本院卷第283頁 現金卡本息327,290元 (本金81,810元,利息245,480元)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331,763元 (本金80,764元,利息250,999元) 計至113年7月9日,見本院卷第187頁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260,168元 (本金64,710元,利息195,458元) 計至113年7月8日,見本院卷第257頁 1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本息444,174元 (本金111,163元,利息333,011元) 計至113年6月12日,見調解卷第91頁 信用卡本息23,681元 (本金6,051元,利息17,630元)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本息1,727,317元 (本金446,461元,利息1,280,856元) 計至113年5月17日,見調解卷第77頁 信用卡本息647,260元 (本金159,524元,利息487,736元) 信用卡貸款本息1,037,212元 (本金274,014元,利息763,198元) 1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本息2,291,235元 (本金741,270元,利息1,549,965元) 計至113年7月9日,見本院卷143頁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本息389,685元 (本金102,874元,利息286,811元) 計至113年7月4日,見本院卷第205至217頁 貸款本息272,945元 (本金81,802元,利息191,143元) 信用卡本息44,860元 (本金11,515元,利息33,345元) 信用卡本息66,941元 (本金17,183元,利息49,758元) 信用卡本息127,142元 (本金32,636元,利息94,506元) 合計 13,242,654元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芊卉
代 理 人 梁徽志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孫瑞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哲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婉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設此債務本息總
額上限之目的,乃係考量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
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
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
雜,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
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又消債條
例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
額,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消債條例施
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
無擔保債務5,810,874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
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
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
額如附表所示,堪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達13,242,654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
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補正之事項
,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
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
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
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
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
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
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
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
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
,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
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惟
本裁定並不影響聲請人依法另行聲請清算之權利,附此說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
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台幣/元) 備註(時間:民國)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08,758元 (本金31,317元,利息77,441元) 計至113年7月4日,見本院卷第245頁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218,642元 (本金60,291元,利息158,351元) 計至113年7月3日,見本院卷第269至270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274,105元 (本金67,865元,利息206,240元) 計至113年7月4日,見本院卷第193頁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046,227元 (本金270,640元,利息775,587元) 計至113年6月12日,見調解卷第81頁 5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79,922元 (本金43,717元,利息136,205元) 計至113年7月8日,見本院卷第167至168頁 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686,617元 (本金171,000元,利息515,617元) 計至113年7月5日,見本院卷第131頁 現金卡本息1,432,194元 (本金367,436元,利息1,064,758元) 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32,018元 (本金8,000元,利息24,018元) 計至113年7月15日,見本院卷第109頁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272,498元 (本金322,188元,利息950,310元) 計至113年7月9日,見本院卷第283頁 現金卡本息327,290元 (本金81,810元,利息245,480元) 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331,763元 (本金80,764元,利息250,999元) 計至113年7月9日,見本院卷第187頁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260,168元 (本金64,710元,利息195,458元) 計至113年7月8日,見本院卷第257頁 1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本息444,174元 (本金111,163元,利息333,011元) 計至113年6月12日,見調解卷第91頁 信用卡本息23,681元 (本金6,051元,利息17,630元)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本息1,727,317元 (本金446,461元,利息1,280,856元) 計至113年5月17日,見調解卷第77頁 信用卡本息647,260元 (本金159,524元,利息487,736元) 信用卡貸款本息1,037,212元 (本金274,014元,利息763,198元) 1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本息2,291,235元 (本金741,270元,利息1,549,965元) 計至113年7月9日,見本院卷143頁 1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本息389,685元 (本金102,874元,利息286,811元) 計至113年7月4日,見本院卷第205至217頁 貸款本息272,945元 (本金81,802元,利息191,143元) 信用卡本息44,860元 (本金11,515元,利息33,345元) 信用卡本息66,941元 (本金17,183元,利息49,758元) 信用卡本息127,142元 (本金32,636元,利息94,506元) 合計 13,242,6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