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胡家溱即胡宜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
同)1,000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
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
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件
1、提出繳納本件更生聲請費之證明文件。       
2、自民國113年5月起之薪資證明,及陳報平均薪資。
3、債權人蔡文斌借款達266,000元之證明。
4、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羅○岳、羅○栗、羅○縈有無受領任何
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
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
金額為何。
5、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6、預估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現存價值。
7、主動向保險公司(凱基人壽、國泰人壽、全球人壽、台灣人
壽等公司)查詢,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
性保險」保單,並提出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如未陳報現存之保險契約,屬違反未盡協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