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榮陞
代 理 人 王晨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提出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單位
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資料
,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到院。
⒊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0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若僅有中華郵政之存摺,則請提
出民國113年3月以後迄今資料。
⒋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若原陳報支出内容包括
受扶養親屬之支出,請重新陳報對該親屬之扶養費數額。
⒌陳報最近五年内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平均每月營業額為
若干?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⒍提出國稅局於112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⒎陳報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謝政霖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租
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
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⒏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