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聖龍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聖龍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