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郁慧(即陳佳琪、陳鎔騏、陳惠瓊)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按同
條例第153-1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
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本件已逾20日),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郁慧(即陳佳琪、陳鎔騏、陳惠瓊)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按同
條例第153-1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
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
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本件已逾20日),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