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繼賢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饒一鳴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繼賢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整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
財團法人新北市基督教晨曦教會(下稱晨曦教會)之教師,每
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0,000元,但須支出個人必要生活
費用9,326元,而伊積欠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債權人)之
債務總額716,827元,經聲請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於調解時
,因聲請人表示債務過多無法負擔清償方案,導致調解不成
立,伊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戶籍設於新北市,然依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優力卡
服務協會(下稱優力卡協會)服務與津貼證明(見本院卷第11
7頁),優力卡協會設立於台中市,堪認聲請人因工作關係
居住於彰化縣芬園鄉,是依消債條例第5條本院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3年7月8日具狀
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依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
48號受理在案,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於前置協商調解
時,因聲請人表示債務過多無法負擔清償方案,導致調解不
成立,此有國泰世華銀行民事陳報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
卷可憑(見調解卷第97頁至第101頁),足見債務人於提出
本件更生之聲請前,已經前置調解程序,則本院自應綜合聲
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
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查聲請人自陳現為晨曦教會學
員,經教會安排至優力卡協會從事社區服務實習,每月領有
15,000元服務津貼,經聲請人提出優力卡協會服務與津貼證
明,及本院函詢晨曦教會回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至1
17、93頁)。經核聲請人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勞保投保資料、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見本院卷第29至39、41至49、73至74、137至145、79至
81頁),別無其他恆產,堪信聲請人所陳為真實,故暫以債
務人每月15,0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清償能力之依據。
 ㈣每月必要支出狀況:查聲請人自陳本件聲請前兩年內,每月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9,326元,前開費用部分,雖未見債務人
提供任何相關憑證為據,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衛
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
0元,乘以1.2倍即為17,076元,是依上揭說明,債務人主張
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9,326元計算,低於前開說明,應
予准許。
 ㈤循此,以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15,000元,扣除其每月個人必
要生活費用9,326元,剩餘5,674元【計算式:15,000-9,326
=5,674】。審酌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本息總額達1,463,416
元【計算式:124,373+190,993+1,082,092+50,000+6,742+9
,216=1,463,416】(台灣大哥大未陳報債權,暫以聲請人陳
報金額列計),上開債務需21.5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1
,463,416÷5,674÷12≒21.5】。若再加上利息、違約金,債權
金額勢必更高,還款期間勢必更長。審酌聲請人現年已45歲
,距法定退休年紀僅餘20年,應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有不能
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
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
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
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之聲
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