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淑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
條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895,000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
成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號)。聲請人目前
職業為作業員,於民國111年1月至112年12月期間平均薪資
為25,008元,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099元,要獨自扶養一名
子女,子女每月扶養費16,000元。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更生,業據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聲請人之債權
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催繳函、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薪資所得明細表、存摺明細影
本、財產增減變動表、保險費送金單、機車行照影本為證
,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向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在卷可稽。
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於113年1月22
日陳報其僅為勞保紓困貸款之代理人而非債權人,並表明
債務人未償還之紓困貸款本息,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
保條例)第29條第6項第1款規定為不免責債權。勞保局得
依勞保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就未受償之紓困貸款本息
於債務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是勞保局
不參與本件更生程序。從而,土地銀行之勞保局紓困貸款
債務不列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中。又裕富數位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陳報之債權337,658元屬有擔
保債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陳報之債權27
9,068元,亦屬有擔保債權,然裕富公司之擔保物為聲請
人所有MEB-6736號機車,該機車依聲請人提出之行照觀之
為105年出廠之機車,迄今已8年,應認已無價值。合迪公
司之擔保物為聲請人所有ENV-7388號機車,該機車依聲請
人提出之行照觀之為109年出廠,然聲請人主張該車為電
動車,亦無價值,債權人並無拖走,故仍列入聲請人無擔
保債務總額中,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主張目前擔任作業員,平均薪資為25,008元,固據
提出薪資明細表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113
年3月為49,005元(詳卷第178頁),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薪資
明細表,113年4月薪資為43,721元、113年5月薪資為48,2
71元、113年6月薪資為49,680元、113年7月薪資為51,260
元、113年8月薪資為48,308元,故聲請人113年3月至8月
之平均薪資為48,374元(49,005+43,721+48,271+49,680+5
1,260+48,308=290,245,290,245/6=48,374,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聲請人每月收入應以48,374元計算。又聲
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加上一人獨立扶養一名子女
,每月必要支出33,099元,本院認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
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
X2人即34,152元,應可採認。
四、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48,374元,扣除每月必要
支出33,099元後,餘15,275元(計算式:48,374元-33,09
9元=15,275元)。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968,319元(
詳如附表所示)。另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5
日回函表示聲請人尚有契約終止金3,389元,此外,查無
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故以現積欠之債務扣除上開聲請
人之財產3,389元後債務總額為964,930元。以聲請人每月
可清償之15,275元計算,若不加計上開債務總額嗣後再行
增加之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上開債務總額僅約5.26年(
計算式:964,930元÷15,275元÷12個月≒5.26年)可清償完
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35歲,此有卷附
戶籍謄本可參,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0年,是本
件於客觀上尚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
之存在。
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
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
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項珮欣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7,961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17頁) 2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63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21頁)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37,658元 (本院卷第223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79,068元 (本院卷第147頁) 合計 968,319元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淑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再按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
條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895,000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
成立(本院民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0號)。聲請人目前
職業為作業員,於民國111年1月至112年12月期間平均薪資
為25,008元,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099元,要獨自扶養一名
子女,子女每月扶養費16,000元。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
參、經查:
一、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聲請更生,業據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聲請人之債權
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催繳函、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薪資所得明細表、存摺明細影
本、財產增減變動表、保險費送金單、機車行照影本為證
,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向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在卷可稽。
二、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於113年1月22
日陳報其僅為勞保紓困貸款之代理人而非債權人,並表明
債務人未償還之紓困貸款本息,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
保條例)第29條第6項第1款規定為不免責債權。勞保局得
依勞保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就未受償之紓困貸款本息
於債務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是勞保局
不參與本件更生程序。從而,土地銀行之勞保局紓困貸款
債務不列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中。又裕富數位資融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陳報之債權337,658元屬有擔
保債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陳報之債權27
9,068元,亦屬有擔保債權,然裕富公司之擔保物為聲請
人所有MEB-6736號機車,該機車依聲請人提出之行照觀之
為105年出廠之機車,迄今已8年,應認已無價值。合迪公
司之擔保物為聲請人所有ENV-7388號機車,該機車依聲請
人提出之行照觀之為109年出廠,然聲請人主張該車為電
動車,亦無價值,債權人並無拖走,故仍列入聲請人無擔
保債務總額中,合先敘明。
三、聲請人主張目前擔任作業員,平均薪資為25,008元,固據
提出薪資明細表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113
年3月為49,005元(詳卷第178頁),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薪資
明細表,113年4月薪資為43,721元、113年5月薪資為48,2
71元、113年6月薪資為49,680元、113年7月薪資為51,260
元、113年8月薪資為48,308元,故聲請人113年3月至8月
之平均薪資為48,374元(49,005+43,721+48,271+49,680+5
1,260+48,308=290,245,290,245/6=48,374,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聲請人每月收入應以48,374元計算。又聲
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加上一人獨立扶養一名子女
,每月必要支出33,099元,本院認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
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
X2人即34,152元,應可採認。
四、從而,以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48,374元,扣除每月必要
支出33,099元後,餘15,275元(計算式:48,374元-33,09
9元=15,275元)。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968,319元(
詳如附表所示)。另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15
日回函表示聲請人尚有契約終止金3,389元,此外,查無
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故以現積欠之債務扣除上開聲請
人之財產3,389元後債務總額為964,930元。以聲請人每月
可清償之15,275元計算,若不加計上開債務總額嗣後再行
增加之利息、違約金等費用,上開債務總額僅約5.26年(
計算式:964,930元÷15,275元÷12個月≒5.26年)可清償完
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現年35歲,此有卷附
戶籍謄本可參,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0年,是本
件於客觀上尚難認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情事
之存在。
肆、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
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其情形
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項珮欣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7,961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17頁) 2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63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21頁)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37,658元 (本院卷第223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79,068元 (本院卷第147頁) 合計 968,3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