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春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
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
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
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
定。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
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
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7項
及第9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新台幣(下同)1,389,703元,因
心繫一身債務還未處理,於民國000年00月間向彰化縣鹿
港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無奈最大債權銀行銀
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銀)提出
之還款方案聲請人無能力清償,並否定聲請人之還款方案
。聲請人目前靠打零工維生,平均每月收入僅約20,000元
,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7,076元後,所剩無幾。聲請人已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故聲請更生。
 二、聲請人於95年8月24日曾與最大債權上海商銀成立協商,
每月償還銀行10,908元,之後毀諾之原因為當初聲請人於
彰化魚市場打零工,收入不穩定而每月收入約21,000元,
扣除個人生活必支出及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合計約20
,000元(與前配偶及前男友約定平均分擔每名5,000元),
僅剩餘1,000元,繳納九期後,因無力負擔與銀行之協議
還款而毀諾,因時間久遠,實難提出收入或支出之相關證
明文件。
參、經查:
 一、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業已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於95年8月24日
與當時無擔保最大債權銀行上海商銀達成前置協商,雙方
合意聲請人自95年6月起,分120期還款,年利率0%,按月
清償10,908元(詳本院卷209頁協議書),嗣聲請人毀諾,
有上海商銀民事陳報狀可稽(詳本院卷第183頁),依前
開法條規定,仍準用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聲請人
既曾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其向本院聲請
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
之事由之要件,方為適法。本院審酌聲請人打零工,本身
即無固定所得,而觀諸聲請人之勞保與就保資料(詳本院
卷第141頁),聲請人在95、96年間並無任何投保紀錄,9
7年開始才在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投保迄今,而97年間投保
時薪資為22,800元,故聲請人主張因工作不穩定及扶養未
成年子女,因而無力負擔而毀諾,致無法繼續繳納協商款
,應可採認,依首揭規定,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應仍得聲請更生。
 二、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身分證
及駕照影本、戶籍謄本、彰化縣鹿港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
解筆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明細、鹿
港信用合作社存款對帳單、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保單
帳戶價值表、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
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門診收據證明、台灣電力公司繳
費憑證、112年10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
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彰化縣彰化區漁會繳費通知、發
票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
聲請人勞保與就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
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向彰化
縣鹿港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閱調解筆錄;向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向上海
商銀查詢聲請人先前達成協議但嗣後毀諾之相關資料,並
有上開各單位、公司或銀行回函等在卷可稽。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0,0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
,076元,未逾臺灣省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4,230元之1
.2倍,應屬可採。則聲請人每月收入20,000元,扣除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每月餘2,924元(計算式:
20,000元-17,076元=2,924元)。又聲請人之無擔保債權總
額為3,361,902元(如附表所示),上開債務總額約95.8年(
計算式:3,361,902元÷2,924元÷12個月=95.8年)始可清償
完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52歲,此有卷
附戶籍謄本可稽,離65歲退休僅餘13年,顯然聲請人縱使
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
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
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償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
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
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
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2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9,80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25頁)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0,977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183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2,635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29頁)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5,104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53頁)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9,689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263頁)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3,692元 債權人陳報 (本院卷第301頁) 合計 3,361,9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