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珍妮(原名:郭瑀珍、郭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及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交聲請費用1,000元,且
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件:
1.陳報聲請人有無受領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之社會救助(含
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
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2.提出最近三個月內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單位
出具之資新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資料
,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3.提出所有金融帳戶(包含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
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市太平區農會)111年1月1日起至1
13年5月31日帳戶交易明細。
4.提出國稅局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
5.陳報最近2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6.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該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或解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