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5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5號
原 告 黃裕凱
訴訟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 告 徐振強之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既減縮聲明,原聲請訴訟救助,是否具狀撤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