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鍾椀期
訴訟代理人 李偉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廷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萬4143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先向縣市政府查詢被告雅國綠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之報備及異動申請資料(變更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並將上開資料查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