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弘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旭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萬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萬2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