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5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劉鳳娥
蔡維泰


被 告 黃麟淇
林雅惠
黃林阿幼
黃榮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5001元(142萬1667元+86
萬6667元+47萬元+86萬6667元=362萬5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