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6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陳培基

被 告 李妤萱


郭恆祈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