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7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被 告 邱家宏

黃銳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49萬75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萬52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7萬4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本金:741萬3327元 (469萬5107元+271萬8220元 =741萬3327元) 起訴日期:113年8月23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469萬5107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8月22日止,按年息3.625%計算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5%計算 4萬8494.67元 違約金 ⒈ 469萬5107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8月22日止,按年息0.3625%計算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10日止,按年息0.3625%計算;暨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25%計算 4849.47元 利息 ⒉ 271萬8220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8月22日止,按年息3.625%計算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5%計算 2萬8075.86元 違約金 ⒉ 271萬8220元 自113年5月1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8月22日止,按年息0.3625%計算 自113年8月23日起至113年11月10日止,按年息0.3625%計算;暨自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25%計算 2807.59元 總計:749萬7555元 (741萬3327元+4萬8494.67元+4849.47元+2萬8075.86元+2807.59元≒749萬75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