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補字第7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蔡明宏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萬59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1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本金:62萬4643元 (16萬5197元+16萬2508元+ 29萬6938元=62萬4643元) 起訴日期:113年9月1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16萬5197元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 3925.71元 違約金 ⒈ 該筆無違約金 利息 ⒉ 16萬2508元 自113年4月27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8344.27元 違約金 ⒉ 16萬2508元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暨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36%計算 645.62元 利息 ⒊ 29萬6938元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 1萬7093.22元 違約金 ⒊ 29萬6938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6%計算 1313.88元 總計:65萬5966元 (62萬4643元+3925.71元+8344.27元+645.62元+1萬7093.22元+1313.88元≒65萬5966元)
113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蔡明宏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萬59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1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本金:62萬4643元 (16萬5197元+16萬2508元+ 29萬6938元=62萬4643元) 起訴日期:113年9月1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16萬5197元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99%計算 3925.71元 違約金 ⒈ 該筆無違約金 利息 ⒉ 16萬2508元 自113年4月27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8344.27元 違約金 ⒉ 16萬2508元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1.368%計算;暨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36%計算 645.62元 利息 ⒊ 29萬6938元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 1萬7093.22元 違約金 ⒊ 29萬6938元 自113年5月3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0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年息1.568%計算;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6%計算 1313.88元 總計:65萬5966元 (62萬4643元+3925.71元+8344.27元+645.62元+1萬7093.22元+1313.88元≒65萬59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