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穩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娟
被 告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勤敏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3萬2042元(起訴後之利息及違約金不併算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9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4萬14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穩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娟
被 告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勤敏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0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3萬2042元(起訴後之利息及違約金不併算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9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4萬14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