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王鈺婷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吳俐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蒲寬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原告自己及被告廖家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告廖家淇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王鈺婷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吳俐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蒲寬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原告自己及被告廖家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告廖家淇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