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9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莊媄涵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9萬45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萬40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
繳11萬3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69萬1445元 1 利息 869萬1445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11月10日 (71/365) 4.135% 6萬9908.98元 2 違約金 869萬1445元 113年10月2日 113年11月10日 (40/365) 0.4135% 3938.53元 小計 7萬3847.51元 279萬8589元 1 利息 279萬8589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11月10日 (71/365) 5.326% 2萬8993.84元 2 違約金 279萬8589元 113年10月2日 113年11月10日 (40/365) 0.5326% 1633.46元 小計 3萬627.3元 合計 1159萬45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