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9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莊媄涵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4萬37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萬703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4萬6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35萬8714元 1 利息 335萬8714元 113年9月2日 113年11月10日 (70/365) 3.505% 2萬2577元 2 違約金 335萬8714元 113年10月3日 113年11月10日 (39/365) 0.3505% 1257.86元 小計 2萬3834.86元 124萬7578元 1 利息 124萬7578元 113年9月2日 113年11月10日 (70/365) 5.405% 1萬2932.09元 2 違約金 124萬7578元 113年10月3日 113年11月10日 (39/365) 0.5405% 720.5元 小計 1萬3652.59元 合計 464萬3779元
113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莊媄涵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
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4萬377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萬703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
4萬6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35萬8714元 1 利息 335萬8714元 113年9月2日 113年11月10日 (70/365) 3.505% 2萬2577元 2 違約金 335萬8714元 113年10月3日 113年11月10日 (39/365) 0.3505% 1257.86元 小計 2萬3834.86元 124萬7578元 1 利息 124萬7578元 113年9月2日 113年11月10日 (70/365) 5.405% 1萬2932.09元 2 違約金 124萬7578元 113年10月3日 113年11月10日 (39/365) 0.5405% 720.5元 小計 1萬3652.59元 合計 464萬37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