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3年度訴字第10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8號
原 告 吳嘉峯
吳嘉原
吳春華
(上3人為吳倉慶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黃健安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複 代理 人 石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
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判決卷頁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當事人欄 吳嘉峰 吳嘉峯 2 當事人欄 臺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5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5 3 原判決第1頁 第28、29、31行 吳嘉峰 吳嘉峯
113年度訴字第1068號
原 告 吳嘉峯
吳嘉原
吳春華
(上3人為吳倉慶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黃健安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複 代理 人 石佳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均應更正為「
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編號 判決卷頁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當事人欄 吳嘉峰 吳嘉峯 2 當事人欄 臺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5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0樓之5 3 原判決第1頁 第28、29、31行 吳嘉峰 吳嘉峯